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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速递!创业慧康: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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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或安排。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建刚      谭青        刘海宁   蔡家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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